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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来源:北大湖 时间:2022/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刚于年5月收购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官地村九社村民马某家粮食后,因无钱付款,遂伪造了一个假的房产产权证给马某作为抵押。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刚抵押在马某手中的房照印章与永吉县房地产管理处产权产籍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被告陈久刚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陈某刚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陈某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陈某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陈某刚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陈某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陈某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罪没有具体的立案标准,即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伪造房产证,还有伪造学历证书、医院医生证明等都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行为。

在此,微法劝告各位读者请勿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否则将会被立案追诉,留下刑事案底,拖累自己与家人。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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